随着电商和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,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快递寄送物品,其中不乏贵重物品。为了给物品增加保障,不少消费者会选择保价服务。然而,当货物真的发生损毁时,保价金额是否等于赔偿金额?“高价低保”后又该如何赔偿?近日,宿迁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例,厘清了其中相关的法律问题。
案情回顾:高价低保索赔起纷争
【资料图】
某电气公司委托他人代办一批控制电缆的物流运输,委托某物流公司承运。该批货物实际价值达6万余元,但托运人在办理保价时,仅声明价值7000元,并支付了相应保价费用。
货物运抵后,电气公司验收时发现部分电缆发生破损,遂向物流公司索赔货物损失17000余元。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,电气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审理:确认保价条款效力
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保价条款中关于“声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,按比例赔偿”的约定是否有效。经查,物流公司《电子运单服务协议》中明确约定:“若已选择保价,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,托寄物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,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。”
法院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,一、从合同主体看,物流行业属于充分竞争领域,物流企业并不具备垄断或优势地位;二、从协议内容看,保价服务属于可选项,托运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保价及保价金额,该条款仅是对赔偿金额的限制,并未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;三、从合同订立形式看,保价条款以红色加粗等醒目方式标注,托运人需点击“同意并不再提醒”方能继续操作,物流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;四、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看,保价制度本质是风险共担机制,托运人支付相应保费,承运人承担更高保障责任,符合公平原则和商业逻辑。
综上,法院确认涉案保价条款有效,双方应依约履行。经核定货物损失为12500元,判决物流公司按比例赔偿1416元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,本案现已生效。
法官说法:细读条款合理保价
本案承办法官、宿城区人民法院龙河法庭一级法官严庆指出,快递保价是快递服务中的一项增值服务,旨在为托运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。然而,实践中许多托运人在订立运输合同时,并未仔细阅读保价条款的具体内容,特别是赔偿计算方式,导致发生货损时陷入赔偿困境。
本案中涉及的“高价低保”现象较为普遍,即托运人为节省保价费用,对高价值货物声明较低的保价价值。当发生部分损毁时,是按照声明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,还是在保价范围内全额赔偿,成为争议焦点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货物的毁损、灭失的赔偿额,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。快递公司保价条款中关于“实际价值大于声明价值时,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”的约定,不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,应为有效。
法官在此提醒,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要注意:一、仔细阅读条款:认真阅读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,特别是加粗、标红部分的保价与赔偿条款;二、合理选择保价: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选择保价,避免“高价低保”;三、保留价值凭证:妥善保存货物价值证明,如购物发票、购销合同等,以便理赔时提供。只有充分了解保价规则,合理选择保价金额,才能在发生货损时避免陷入理赔困境,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
校对 石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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